第十七条

有效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