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