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