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对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研究,引进吸收先进自贸试验区成熟经验,对法律、法规未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先行先试符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的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模式。

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对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