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实施高水平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并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优化货物查验、检验检疫等监管模式和程序,压缩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有关部门应当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企业优先开展“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培育和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便利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