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逐步将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完善金融外汇服务、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功能,并推动其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邮政、电商、物流等行业企业对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