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