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为全域旅游预留发展空间。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