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太行山水、晋城古堡、炎帝文化等特色旅游资源,确定本市旅游品牌形象,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旅游品牌形象推广机制。

本市举办的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使用本市旅游品牌形象。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