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区域的沟通协作,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开发,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推进跨区域旅游宣传推广、产品开发、市场共建、品牌共育等合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县域旅游协作,加快太行一号文旅康养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示范带建设,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市旅游资源,设计开发区域内和跨区域的旅游线路、产品。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