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管理、旅游安全和形象推广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