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