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路、旅游村镇、旅游景区周边环境美化、污水垃圾处理、服务管理等工作,全面优化旅游环境。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