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景区、旅游度假区、公共场馆、传统商圈等开展夜间旅游,利用夜间景观、商业综合体、剧院剧场、特色餐饮等优势要素,丰富夜间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培育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