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全域旅游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加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家庭农场等乡村旅游业态,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