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公园、广场等场所的旅游服务功能,完善城市绿道、骑行专线、健身步道等休闲设施,支持特色街区、主题商圈、文旅综合体等建设,打造共建共享的公共休闲空间。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