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目录,推动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落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