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治乡村建设促进工作情况。

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法治乡村建设促进工作情况。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治乡村建设促进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