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业务的指导,强化诉调对接,依法妥善处理法治乡村建设中的诉讼纠纷。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环节矛盾化解,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对涉农领域的法律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乡村社会治安联防联控体系建设,推行“一村一辅警”机制,促进群防群治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推进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乡村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指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为乡村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