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镇村法律顾问制度。

镇村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乡村治理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工作。提倡镇村法律顾问为乡村学校等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