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学法用法示范户,发挥其在宣传法律知识、参与乡村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力量建设,培养和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并加强对乡村法治工作人员的培训。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