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开展电动车火灾防范群众性教育,组织、指导、督促做好电动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