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市场监督、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