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具备电动车停放或者充电使用功能的场所。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