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下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单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可以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结建式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地下公共停车场、公共连通通道等设施,不得进行分割登记。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