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地下空间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