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中对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预留连通接口或者未对连通通道进行衔接的,不得通过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后,将连通方案纳入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并依法报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