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