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