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