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治方案并限期治理;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