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治方案并限期治理;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