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纳和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设计容量无法继续消纳的,运营单位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报告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消纳后,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治理、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进行生态修复。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停止消纳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监测评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