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纳和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筑垃圾贮存点、消纳场、综合利用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容量进行作业和分区、分类堆填、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贮存点、消纳场、综合利用场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堆体的水平位移、沉降和堆体内水位等情况的监测,防止发生失稳滑坡等危害。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