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筑垃圾贮存点、消纳场、综合利用场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选址,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场的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