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优先资源化利用:

(一)工程渣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确实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交由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