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与处理建筑垃圾规模相适应的分类、分拣、堆放和作业场地,硬化出入口道路;
(二)设置消防、排水、防渗、封闭围挡、视频监控以及车辆冲洗等设施;
(三)配备称重、摊铺、碾压、消杀、除尘、照明等设备;
(四)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编制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