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贮存和运输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暂存设施、场所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建筑垃圾暂存设施、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