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筑垃圾应当随产随清,因施工回填或者现场利用等确需暂存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