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牧、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编制本辖区的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包括系统分析和评价区域水土流失的面积、类型、分布、强度、成因、危害和发展趋势,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措施、投资和效益分析等。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