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自治区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