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