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对全市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