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保护,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实行全面封禁,配套建设水土保持植物过滤带,合理配置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禁止开垦、放牧,实施生态移民;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施生态修复保护,营造水源涵养林,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因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