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治理目标和任务,有计划地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开展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重点扶持。
黄土丘陵沟壑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坡耕地整治,采取合理配置水土保持林草和沟道工程措施;
土石山区实施封育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水源保护、裸岩裸地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开山采石,采取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措施;
平原区采取营造水土保持林、平整土地、构筑农田林网及建设河堤、渠坡生物和工程护坡等措施;
沙化区采取布设植物沙障、营造防风固沙林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