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条有效水土流失的治理坚持水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相结合,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与耕作措施相结合,兼顾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