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水土流失的治理坚持水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相结合,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与耕作措施相结合,兼顾生态、社会、经济效益。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