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中和竣工验收前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跟踪落实,防止发生水土流失。在检查中发现重大水土流失违法事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