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以封育保护、生态修复为主要措施,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管理,减少对地表的扰动,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封山禁牧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边界等地设立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