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水土流失的预防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保护原有植被和地貌,减少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避免重开发轻保护、先破坏后治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