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

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

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在工作、营业时间开放。

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文明如厕。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