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章 其他方面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在工作、营业时间开放。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文明如厕。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