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为基础,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