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确定权责不明和职能交叉事项的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