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确定权责不明和职能交叉事项的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